CSR

EHS Management

涵蓋範圍

一、作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

二、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

三、作業之自動檢查

四、標準作業程序

五、緊急事故應變處理

六、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

七、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

作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

條文

第1、2、4條

第1條為防止職業災害,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,特制定本法。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
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

工作者:指勞工、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。

第4條本法適用於各業。但因事業規模、性質及風險等因素,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。

說明

• 保護對象不限受僱勞工

例如:

1.自營作業者

2.從事勞動之志工或職業訓練機構學員等

3.派遣勞工

4.實習生

5.見習生

6.養成工

7.建教生

• 適用範圍不限行業

第6條第1項(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)

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:

一、防止機械、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。

二、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。

三、防止電、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。

四、防止採石、採掘、裝卸、搬運、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。

五、防止有墜落、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。

六、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。

七、防止原料、材料、氣體、蒸氣、粉塵、溶劑、化學品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。

八、防止輻射、高溫、低溫、超音波、噪音、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。

九、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。

十、防止廢氣、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。

十一、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。

十二、防止動物、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。

十三、防止通道、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。

十四、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、採光、照明、保溫或潮濕等引起之危害。

第6條第2項(雇主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義務)

辦公室可能危害

電腦作業

  • 不良的姿勢
  • 長時間維持固定姿勢
  • 不適當的工作環境
  • 眩光
  • 重複性動作

工作環境

  • 設備危害/尖銳的邊緣/熱表面
  • 人員不會緊急應變
  • 不良的通風
  • 溫度的變化
  • 光線不足

辦公室的設備

  • 影印室通風不良
  • 不佳的空間規劃
  • 不當高度的工作臺
  • 設備危害:尖銳的邊緣、作動位置、熱、捲夾點
  • 油墨及碳粉

廚房

  • 微波爐
  • 茶壺
  • 電鍋
  • 咖啡機
  • 蒸飯機
  • 飲水機

移動及搬運物品

  • 搬運重物
  • 反覆提取
  • 使用不正確的方法

下班後

  • 夜晚獨自搭(騎)乘交通工具返家

接待區(服務台)

  • 進出動線不良
  • 人員進出頻繁
  • 設備擺放位置
  • 缺乏安全性

檔案室/儲藏室

  • 超載的貨架
  • 於高處存放重物
  • 反覆動作
  • 放置高處
  • 利用櫃架移動重物

霸凌與壓力

  • 效率降低
  • 感覺疲憊
  • 感覺沮喪
  • 對自己的表現感到不滿意
  • 血壓上升
  • 胃酸增加
  • 頭痛
 

緊急事故應變處理

法令規定

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4款:「雇主對下列事項,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:一、…四、避難、急救、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。」

本處緊急事故應變處理方式如下:

  • 遇火災或地震等緊急事故,應由引導人員負責引導,並由大樓兩側逃生樓梯分別進行疏散,於約定前或後廣場集合,集合後由主管負責點名並回報人數,確認同仁疏散完成。
  • 人員受傷,應通知救護車,並通報所屬長官,給予適當緊急處理。

滅火器使用方式

請參閱網址:消防署網站

急救方法

請參閱網址:消防署網站

其他企業防災相關參考資料,請參閱連結